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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作者:青岛工程造价 更新时间:2019-09-19 浏览次数:239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工程分类

本通知所称的优质工程,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三类。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二)省级优质工程包括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三)市级优质工程是指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工程奖。

二、取费标准

按照鲁政办字〔2019〕53号文件规定,将优质优价费用列入《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18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的规费中,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以规费前造价为基数乘以下列费率标准计算:

奖项级别

《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

(2018版)

备注

一般计税法

国家级优质工程

1.76%

对应工程总价的1.5%

省级优质工程

1.16%

对应工程总价的1.0%

市级优质工程

0.93%

对应工程总价的0.8%

 

 

奖项级别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8版)

备注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国家级优质工程

1.76%

1.66%

对应工程总价的1.5%

省级优质工程

1.16%

1.10%

对应工程总价的1.0%

市级优质工程

0.93%

0.88%

对应工程总价的0.8%

获得多个奖项时,按可计列的最高等次计算,不重复计列。

三、费用计取

(一)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应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计列。

(二)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优质优价费用按期足额结算。

(三)除优质优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安全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四、加强创优过程监管

鼓励建设单位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予以激励。要建立健全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拟创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评奖实施单位应当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创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信息。


文章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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